堅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,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治安方略,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。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《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》,強調“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”,這是適應復雜多變的社會治安形勢,提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科學化水平的迫切需要,對保障人民安居樂業、社會安定有序、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。
一、完善全社會共建共享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
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最鮮明的特點,就是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,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優勢,凝聚全社會力量,綜合運用多種手段,預防和解決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突出問題。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更新觀念,統籌整合資源力量,進一步形成黨委領導、政府主導、綜治協調、相關部門齊抓共管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良好局面,提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水平。
互聯網時代是緊密關聯的時代,基本要求是信息互通、資源共享、社會合作。這既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提出了新要求,也為形成共建共享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提供了新平臺。我們要改變單干、封閉、獨享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,確立合作、互通、共享理念,增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系統性、整體性、協同性。要更加注重合作,樹立團隊精神,加強協同配合,做到互信互助,形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合力。要更加注重互通,以開放心態,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溝通、設施聯通。要更加注重共享,以互利互惠思維,整合資源力量,提高綜合利用效率,實現優勢互補、各方共贏。
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,關鍵是處理好政府和社會的關系,確保各歸其位、各擔其責。實踐證明,全社會積極參與,是現代社會治理的價值取向和基本方式,也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活力源泉。我們要在全社會培育安全文化,引導社會成員增強主人翁精神,激發社會自治、自主、能動力量,努力形成社會治安社會治理的格局。要善于創新思路,通過政府購買服務、提供公益崗位、實行舉報獎勵、運用眾創、眾包、眾籌等辦法,更好地組織動員企事業單位、社會組織、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。要建立健全權利與義務統一、風險與責任關聯、激勵與懲戒并重的制度,打造社會治安人人有責、人人盡責的命運共同體。
二、以信息化為支撐加快建設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
新一輪科技革命蓄勢待發,特別是信息科技向數據科技的發展,不僅更新了我們認識世界的思維方法,也給我們加快建設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提供了新途徑新手段。我們要形成一種機制,就是自覺學習新知識,善于開動腦筋,創造性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最新成果破解社會治安難題,提升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建設水平。
大數據表示的是過去,但表達的是未來,其意義就在于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整合、挖掘,揭示傳統技術方式難以展現的關聯關系,讓我們更清楚地理解事物本質、把握未來走向,從而發現新規律、提升新能力。我們要堅持用數據說話、用數據管理、用數據創新,全面采集人、地、物、事等基本信息和吃、住、行、消等動態信息,加強關聯分析、碰撞比對,使預警更加科學、防控更加有效、打擊更加精確。
現代信息技術具有數字化、可視化、全程留痕等特點,可以對人流、物流、資金流、信息流進行全程追蹤,為防控社會治安問題提供了有效手段。我們要堅持以信息流引導技術流、物質流,運用電子標簽等新技術,構建生產、運輸、存儲、銷售、使用全過程無縫隙監管體系,把先進理念、工作要求轉化為制度、程序上的硬約束,實現對各類風險的自動識別、預警,預防和減少社會治安案事件的發生。
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,創新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模式,是從整體上提升社會治安防控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徑。我們要以信息化整合警務資源、改造警務流程,實現大情報小行動、先情報后行動。健全衛星定位、無線查詢、視頻指揮等新型扁平化指揮模式,實現點對點調度,提高指揮專業水平和效率。加強信息化合成作戰平臺建設,完善合成研判、合成偵查、合成防范等集約化運行模式,打造部門聯動無縫隙、數據應用無死角的合成作戰體系,從整體上提升戰斗力。
從信息化、自動化到智能化,是科技發展的必然。利用物理世界之外的“腦力+信息”發展起來的智能產業,極大地擴展了人類智力水平,也為打造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升級版提供了新平臺。我們要堅持智能化發展到什么程度、社會治安立體防控體系建設就跟進到什么程度,努力做到一體設計、同步推進。要結合感知交通、感知社區等智慧板塊建設,打造一批社會治安防控和智能化建設有機融合的示范工程,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智能化建設成果。
三、完善社會矛盾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綜合機制
現階段,我國既有發展中國家工業化、城市化進程中遇到的普遍性矛盾,又有由我國基本國情所決定的特殊性矛盾。當前,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,也伴隨著新矛盾新問題。尤其是新業態在快速發展的同時,也潛伏著許多新風險。檢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水平的高低,不僅要看緊急情況下應急處置能力,更要看常態下社會矛盾預防化解效果。我們要堅持維權和維穩相統一,把源頭治理、動態管理、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,完善社會矛盾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綜合機制,牢牢掌握預防化解社會矛盾主動權。
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,是科學民主決策的推進器、社會穩定的減壓閥。近年來,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,但評估不規范、選擇性評估等問題仍較突出。我們要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的剛性門檻,抓好決策前風險評估、實施中風險管控和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操作程序的落實。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,對未經評估或無視風險作出決策,造成重大損失、惡劣影響的,嚴肅追究責任。
“風起于青萍之末?!比魏紊鐣芏加幸粋€從萌芽到成勢、從個別到一般、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。我們要建立滾動排查、及時預警機制,確保對本地本部門存在的主要矛盾做到心中有數,并對其發展趨勢有正確的判斷,及時采取有效措施,努力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。當前,要依托基層組織,廣泛發展信息員,努力把工作觸角延伸到每個角落,確保對矛盾發現在早、防范在先、處置在小。要在運用好傳統的矛盾排查機制基礎上,善于運用大數據等新技術,提高對矛盾的研判、預警能力。
社會矛盾的發生領域、表現形式是多樣的,調處化解的渠道、方式應是綜合的。我們要善于運用經濟調節、行政管理、法律規范、道德約束、心理疏導、輿論引導等手段,采取平等溝通、協商、協調等辦法,形成調處化解矛盾綜合機制,提高調處化解矛盾的實效。當前,要構建調解、仲裁、訴訟等有機銜接、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。要拓寬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律師、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參與糾紛化解的制度化渠道,吸收專家參與技術性、專業性領域糾紛解決工作,提高糾紛化解的權威性、公信力。要借鑒一些互聯網企業開展在線調解、在線仲裁、在線協商談判等做法,善于運用新技術提高糾紛化解水平。
四、加強和改進信訪和調解工作
信訪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。群眾信訪是對黨和政府的信任,只有帶著深厚的感情傾聽群眾呼聲,帶著沉甸甸的責任解決群眾反映的實際問題,才能把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做實做好。我們要加強和改進信訪和調解工作,著力提升解決群眾合理訴求、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水平。
實踐證明,現代科技手段和信訪工作有機結合,不僅能夠暢通信訪渠道,使群眾足不出戶就可以提出意見建議、反映訴求,最大限度地減輕群眾訪累,而且能夠提高信訪工作質量和效率。我們要全面推行陽光信訪,盡快實現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全面聯通,提高網上投訴辦理質量和效率,樹立一種網上信訪好用、管用的導向,引導群眾更多地變信訪、走訪、上訪為“網訪”,使網上信訪成為群眾信訪主渠道。
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,貴在及時、重在就地。我們要進一步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及時就地解決問題上來,著力提高基層化解矛盾的能力,推動在第一時間、第一地點依法妥善解決矛盾糾紛。要按照誰主管、誰負責的原則,推動有權處理的責任部門,對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做到及時受理、依法辦理、認真回復,努力贏得信訪群眾的信任。要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特別是解決信訪問題中的基礎作用。要鞏固、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,讓民間糾紛盡可能由群眾解決。要在矛盾多發領域更好地發揮行政調解的作用,并建立專業性調解組織和第三方參與糾紛化解的制度化渠道,提高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化解公信力、實效性。要完善人民調解、行政調解、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,為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。
信訪和調解工作是一項涉及民主參與、權利救濟、糾紛解決的綜合性工作,只有放到全面依法治國大局中謀劃,堅持以法治為引領,才能從整體上提高信訪和調解工作法治化水平。我們要把依法辦事作為基本要求,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實分清是非,用權利義務思維判斷對錯,嚴守法律政策界限,依法依規定分止爭,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解決問題。要在全社會培育法治意識,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權威地位,營造辦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決問題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,讓訴求的張揚、糾紛的解決,都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。
五、健全嚴密防范、依法懲治違法犯罪工作機制
當前,我國仍處于刑事犯罪高發期。隨著人流、物流、資金流、信息流加快流動,在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空前提高的同時,也使違法犯罪空間擴大、鏈條拉長、機動性增強,防范打擊難度加大。這就要求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,什么犯罪突出就重點打擊什么犯罪、哪里治安混亂就重點整治哪里,切實增強打擊整治的針對性、主動性。要加強對犯罪規律和各類犯罪特點的研究,在用好傳統手段的同時,更加注重情報導偵、科技支撐、整體聯動,創新防范、打擊方式,提高開放、動態化條件下防范、打擊違法犯罪的水平。對電信詐騙等新型犯罪,要借鑒一些地方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詐騙信息進行監測、攔截和用戶提醒,對偽基站進行識別、封堵等做法,善于運用互聯網思維、方法,破解防范難、破案難等問題。
實踐證明,運用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,增強依法打擊犯罪的實際效果,對維護社會秩序、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。對暴力恐怖、涉槍涉暴、黑惡勢力等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,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嚴懲,以有效震懾嚴重刑事犯罪分子,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。同時,對普通犯罪分子中的從犯、初犯、偶犯、失足青少年等,要根據犯罪事實、情節和認罪態度,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酌情從寬處理。這樣做,有利于減少社會對立面,有利于他們改過自新、順利回歸社會。總之,我們要善于運用法治智慧,提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現代化水平,努力以較小的成本取得最大效果。